997年,也就是这座楼度过了漫漫80个春秋的一天,突然收到当年的设计事务所从英国寄来的一份函件。函件告知:景明大楼为本事务所1917年设计,设计年限为80年,现已到期,如再使用,为超期服役,敬请业主注意。
过去了80年,不要说设计者,当年的老板和施工人员恐怕也不在了,可是,当年的设计事务所还把超期提醒和告知作为自己分内之事,还在守着一份责任、一份承诺。
所以,分内之事是自己的岗位职责,是为前后手拾遗补阙,是为公司拾遗补阙,是始终如一地、持久地尽职尽责。
在岗位职责的基础上,不断扩展分内之事的范围,并非多管闲事。在职场,公司、领导总是愿意把更多的工作、更高的职位、更多的权力、更高的报酬,给那些愿意承担更多责任的人。而那些偷奸耍滑,推三推四,希望分内之事越少越好,不愿意担当,不愿意承担责任的员工,会被公司边缘化或淘汰。
第二,承担不利后果和强制性义务的自觉。
作为一名员工,没完成工作,会内疚、不安。为什么作为一名员工,没有做好本职工作,会心存内疚和不安,并愿意承担对自己不利的后果呢?因为这是一份托付和承诺。当你和公司签订