,我国没有一部全国性法律明文禁止企业罚款。既然没有禁止,宪法中保护公民财产的条款没有落实,企业罚款也就有了操作空间。
二是过去有依据。1982年国务院发布了《企业职工奖惩条例》,该条例第十一条规定:“对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职工,经批评教育不改的,应当分情况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经济处罚。”虽然该条例已经于2008年被废止,但是罚款这种做法在过去是有依据的。
三是经济损失赔偿。1994年,当时的劳动部发布的《工资支付暂行规定》规定:“因劳动者本人原因,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,用人单位可以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,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以从本人的工资中扣除”。这一规定现在并没有废除,所以经常被企业作为罚款的法律依据。这里有两点值得注意,第一点是,罚款的前提是给公司造成了经济损失,而目前一些公司的罚款,员工并没有造成直接经济损失。如答不出老板提的问题罚款100元,对上级指示传达不及时罚款100元等罚款,显然不符合上述规定。第二点是,1994年发布的《工资支付暂行规定》还规定,如果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,需要从工资扣除进行赔偿的话,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